安全环保

如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015-04-14 16:25    来源:    作者:王伟

    本网讯(通讯员 王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事故的发生有着其综合性的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从各层次,多角度化解或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所在。

    笔者以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落实到位,可以采取“倒推法+放大法”予以检验并监督落实。

     一、追根溯源的“倒推法”

    每发生一起事故,无论是生产、工艺、设备还是人身伤害事故,都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而应该从直接原因,倒查间接原因,最终找出深层次管理原因,还要旁敲侧击地找出看似关系不大的“外围原因”。在倒查的过程中,就是对各级各层各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符性和落实性的一个检查验证。

    尽管“以事故促管理”是落后的安全管理模式。但是,事故的发生,毕竟最能引起各层各级、各方各面的高度重视。按照事故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一个个地执行下来,本身也就是对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过程。如:企业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治安、消防事故)、人力资源部门(有人身伤害)、生产部门(生产事故)、总工办(工艺事故)、工会(人身伤害)、设备部(设备事故)等部门组成,调查本身就是他们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部分,而且在调查中也有利于他们检验自己日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清苦,实现自我改进。再如责任人的处理、群众的教育、防范措施的落实,无论是处理者或被处理者,教育者或被教育者,还是落实防范措施者或检查落实者,都是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次切切实实的检验。

    二、小题大做“放大法”

    诚然,事故对当事人有切肤之痛,对广大群众教育意义显著,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完善,但不可否认是一种被动的安全管理方法。而且在现实中,不可能本单位有那么多的事故用来进行“促进管理”,我们也不希望发生事故。所以我建议可以适当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违章、隐患予以放大,同样采取追根溯源法对各层各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验。

    比如:一名普通的岗位工出现了个人违章。按照通常的管理,就是现场纠正,大不了月末罚点款了事。但如果上升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高度,就不能这样草率行事了。我会首先询问他是否明晓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不明晓,则说明班组这一级对这一核心制度的贯彻执行出了问题依次向上追查工段、作业区、分厂、直至公司,直到查不出问题为止。追查的过程,就是对这一制度的符合性和各级的落实性的一次彻底的检验。同样的一次违章,我们还可以询问他的互保联保对子(是否安全提醒),他的班组长(是否在班前安全讲话中强调),他的作业长、厂长、总经理(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

    我发现好多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通常的安全规章制度形成了两张皮。平时只执行通常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忽略了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这就好比公共财产(通常安全规章制度)和私有财产(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家浪费起来公共财产的负罪感就小得多,而对私有财产则倍加呵护,而忽略了两者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可以利用人们这一心理特点,把“小事”放大,追究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每个人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了,那么通常的安全规章制度自然也能落实到位。

    同样的道理,对于隐患、不利的生产环境条件和管理的缺陷,我们都可以采取适当放大法,然后追根溯源的处理、改进和强化。

    三、连带责任考核法

    无论发生事故、出现违章或隐患,好多企业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喜欢“牵扯的人员越少越好”。我总觉得应该成立一种“安全法庭”,让当事人能够请自己的“安全律师”,在反复辩驳中找出种种的导致因素,尽可能地牵扯出更多的人。这并非是责任的推卸和分担,而是对责任实事求是地落实与补救。因此,一旦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予以考核处理。必须说明一点,“安全的一票否决”并非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才发生作用,日常的个人违章,发现、整改隐患不力等,在个人的评优树先、升职聘任中都要发挥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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